第一條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 一、曾任主計官,具有擬 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 第十五條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 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 ....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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