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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03增訂並修正地方制度法條文 - 聯晟法網

第 7-3 條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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