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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 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防火門之裝置。 (三)通風設施: 1. 建築物設有通風系統者,應將配電場所之通風納入建築物之通風系統。 2. 配電場所之通風窗應按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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