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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