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年滿三十歲、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一方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托育、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 (一)智障、多障、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慢性精神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罕見疾病致身心功能障礙、其他障礙之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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