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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職能及演變 [編輯]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就其工作性質,總統府秘書長易被人認為是總統府的管家和總統的高級幕僚,然實其地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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