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實中央與地方之協力機制。 (二)健全文化資產研究與專業人員之養成系統。 (三)推動古蹟調查研究、規劃設計、修復及再利用、日常管理維護制度化。 (四)透過系統性推動,將文化資產單體保存擴散為區域性保存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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