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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部 - 文化法規

一、對附表之產業內容與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 認定。 二、申請認定之產業若有橫跨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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