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 一、勞務採購: 與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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