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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部 - 文化法規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民俗技藝,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雕藝、編藝、繪藝、塑藝、樂舞、大戲、小戲、偶戲、說唱、雜技及 ...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環境藝術,係指以美化或改善環境景觀為目的之藝術創作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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