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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