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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