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描述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如何判斷呢? 例如:因之前吸食毒品,導致躁鬱症,有重大傷病卡跟輕殘手冊,算不算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似宜解為: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因酒精、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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