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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