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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不服者,可以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之法定上訴期間內,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即為上訴。 第二審 [編輯] 當事人提出上訴書狀後,第一審法院會先對該上訴為合法性審查。若上訴不合法,因為此時案件仍未繫屬,沒有訴訟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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