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 第 22 條規定提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或不服復議,經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差額, 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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