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因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申請登記時,可否先申請分割之標示變更登記並免繕發權利書狀,俟完成稅捐申報後,再續申請其共有物分割登記? 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前段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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