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 「商品免驗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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