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已經2001年7月4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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