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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