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一百年四月八日 第三條 (修正) 條文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lis.l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