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辦理。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下列特種基金預算: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以下合稱業權基金)。(二)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下合稱政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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