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行政院院授主忠六字第0950000509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二、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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