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中央公教人員 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本基金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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