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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要件 @ 愛情的法律學分 :: 痞客邦 PIXNET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4號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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