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 .... 該對待給付或贈與物之給付的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 ... 定財產利益之歸屬的法律上原因;在具體案件,其法律上原因應另有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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