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後二條所規定者皆屬於因債之契約嗣後無效,而致法律上原因嗣後不 存在的情形(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102 民法第八百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就添附之利益及因侵權行為而取 得之利益,分別規定「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的規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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