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委辦、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為了保障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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