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或廣 者,得申請指示(定)建築線。但建築基地鄰接高速公路交流道、快速道路、高架道路、橋梁等及其引道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公告後,得不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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