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5.13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11號令修正公布第2、24、26條條文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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