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項目 一、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註:利息以2.2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二、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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