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依法可不辦戶籍登記。 查戶籍法第20條(現修正為第14條)規定:「出生及發現棄兒應為出生登記」,所謂出生,應為胎兒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者。胎兒脫離母體暨不能獨立呼吸,應謂之死產,又死產因與人口變動無直接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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