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第3191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以 院授主忠字第0990002215號函發布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 政府年度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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