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一樣是車禍致死,為何有的人可以緩起訴,有的人卻是緩刑?? - Yahoo!奇摩知識+

對不起,讓不是前輩的半滴水提出非專業意見: 1.關於時的問題(其實這問題還蠻混亂的) 首先,六個月的規定,揭櫫於刑訴237第一項,其所針對之對象,乃是告訴乃論之罪,而過失致死、乃至於整個殺人罪章,均非告乃罪,所以無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問題。

tw.knowledge.yahoo.com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