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讓不是前輩的半滴水提出非專業意見: 1.關於時的問題(其實這問題還蠻混亂的) 首先,六個月的規定,揭櫫於刑訴237第一項,其所針對之對象,乃是告訴乃論之罪,而過失致死、乃至於整個殺人罪章,均非告乃罪,所以無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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