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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法 -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BF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輯要 .6. 第二十五條 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 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 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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