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給付案件,因手續不全,經通知補正,逾2年仍未補正者,得適用時效之規定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案件,因手續不全,經正式通知日起,無正當理由並申請延期辦理核准者逾2年仍未補正,得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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