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 財政部93/06/01台財稅字第0930453029號函/>結論: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並已開闢使用供通行30餘 【法條】: 土地稅法第39條 【要旨】: 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已協議價購但仍登記私有是否為公設保留地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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