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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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