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明示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 原則」。而所謂「事件」,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在該號解釋特別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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