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之行政處分,除非其瑕疵明顯而重大,且有無效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而無法轉換或補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並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五條),應為無效外,否則,僅得撤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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