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前項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lawtw.com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