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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