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證券商為破產人、有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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