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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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