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 主任委員 胡勝正 重新發布「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相關規定。 一、所稱銀行業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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