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並自公告日起六個月施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公告「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一)本規範內容所述及之「商業殺菌」皆修正為「商業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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