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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署授食字第1011300684號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附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署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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