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修正「會計師法」第六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會計師法修正第六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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