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0141號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政部部長 李述德 所得稅法修正第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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