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九十一年元月八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重點如下: 配合國籍法之修正,增訂放寬具雙重國籍者,符合相關規定者,得被任用為公務人員,解決具雙重國籍的常任文官任用爭議。
www.lawtw.com